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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20年公告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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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战疫情、渡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一个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受疫情影响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两个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行业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登记的经营范围确认。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免范围仅限于上述四类业务经营用地。

三、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的(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可申请减免2020年一个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租金2个月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两个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减免租金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其他情形的困难减免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办税流程,按照困难减免核准程序从快办理。

六、符合本公告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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