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决定对《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将《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正文部分"咸宁市各级国税机关”修改为"咸宁市各级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