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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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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咸宁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咸宁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征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咸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执行。

四、上述纳税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行业核定征收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咸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咸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  业

核定征收率

1

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

0.4 %

2

其他行业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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