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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咸政函〔2018〕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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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平稳有序推进全市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执法的统一性和税费征管的有序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原咸宁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承担。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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