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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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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对我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批发和零售业、体育和娱乐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三、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根据租金减免额度或比例,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标准如下: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现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采取“提交申请、报送资料、调查核实、核准减免”的办税流程办理。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减免税申报。

五、符合本公告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报。

六、不予减免类型:从事国家限制、淘汰类产业的纳税人。限制、淘汰类产业类型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执行。

七、本公告以外的其他情形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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