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决定对《仙桃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仙桃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4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仙桃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仙桃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的“国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将第三条中的“地址:hubei.chinatax.gov.cn”删除。
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序号为1的修改为“省税务局”;序号为2至5的修改为“仙桃市税务局”。
二、将《仙桃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实施的公告》(仙桃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中的“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仙桃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修改为“仙桃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仙桃市勉阳大道117号”修改为“仙桃市玉沙大道8号”。
三、将《仙桃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缴率)的公告》(仙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第一条中“建筑安装个人所得税征收率2.6%”修改为“1.5%”;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四、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仙桃市地方税务局税(费)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仙地税发〔2013〕40号)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