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布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委《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以及《关于印发<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武信用办〔2018〕3号,以下简称《修复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公布办法》、《合作备忘录》以及《修复办法》的相关规定,所实施的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确定、信息公布、惩戒及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三、市局稽查局主管全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管理工作,各区税务局及市局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对应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公布办法》第六条所明确的标准确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内容及流程,按照《公布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六、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信息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后,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八、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后,各区税务局及市局相关部门应及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公布办法》第十二条以及《合作备忘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化税收管理。
九、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上报工作,暂由市局纳税服务处根据市信用办的规定办理。
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经“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公布后,失信主体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由作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修复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