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业务口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评价事项公告》),《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以下简称《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A级纳税人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级纳税人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口径公告》、《管理事项公告》、《评价事项公告》以及《联合激励备忘录》的规定,所实施的A级纳税人评价确认、动态管理和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二、A级纳税人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
三、市局纳税服务处主管全市A级纳税人管理工作。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辖A级纳税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四、在实施纳税信用年度评价时,各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自动产生的扣分指标信息,发现导致评价对象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且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评价指标的审核和调整复核工作。
五、纳税信用补评及复评工作中的指标调整事项,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A级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发现评价对象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业务口径公告》第六条所列应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事项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在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增加《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业务口径公告》第六条所列应直接判为D级情形所对应的评价指标,并提交上级部门复核。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复核工作。
七、A级纳税人名单的发布,各区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业务口径公告》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八、A级纳税人名单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上报工作,暂由市局纳税服务处根据市信用办的规定办理。
九、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联合激励备忘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真落实对A级纳税人的各项激励措施,并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案例、数据,按照市局要求上报市局纳税服务处。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