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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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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职能,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2.6%,货物运输1.5%,其他(不含财产租赁和房地产开发)1%。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以下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2.6%,财产租赁和房地产开发2%,货物运输1.5%,其他1%。

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地税部门清算,多退少补。

三、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四、适用核定征收率(预征率)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营业额)×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

五、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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