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职能,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2.6%,货物运输1.5%,其他(不含财产租赁和房地产开发)1%。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以下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2.6%,财产租赁和房地产开发2%,货物运输1.5%,其他1%。
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地税部门清算,多退少补。
三、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四、适用核定征收率(预征率)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营业额)×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
五、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