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8%。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对2018年7月5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