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加快地方经济恢复和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缴纳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三、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减免。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