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规范纳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潜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潜政规〔2012〕2号)。现就我市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后至企业股东变更登记、股权变更备案登记(以下简称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如实向税务部门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二、涉及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持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股权变更涉税事宜办结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不能提交《企业股权变更涉税事宜办结证明》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换和比对,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的相关问题。工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根据上季度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填写《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表》传递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根据上季度股权转让税收征收情况填写《企业股权变更税收征收情况表》传递工商部门。
四、税务、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管理,细化责任,紧密协作。在股权变更登记环节和税收环节设立台账,定期相互传递比对股权变更登记相关信息。两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在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评估审核工作上实现限时办结制度。对把关不严造成税收流失的,工商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追缴流失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流失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企业股权变更涉税事宜办结证明
2. 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表( 年 季度)
3. 企业股权变更税收征收情况表( 年 季度)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附件1:
企业股权变更涉税事宜办结证明
税( )字〔 〕 号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的下列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企业股权全部(部分)转让,其涉税事宜已办结,请予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方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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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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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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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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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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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三份,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征收管理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