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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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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职能,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1.5%,货物运输1.5%,其他行业(不含财产租赁和房地产开发)1%。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以下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1.5%,财产租赁和房地产开发2%,货物运输1.5%,其他行业1%。

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和相关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三、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四、适用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营业额)×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潜地税发〔2007〕22号)、《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潜地税发〔2011〕103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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