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按照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对《荆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荆地税发〔2012〕106)进行了废止。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省局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荆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二、公告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文规定,将原“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文字调整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
三、按照省局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1.5%、4%、6%执行;其他地区可下浮0.5%,按1.5%、3.5%、5.5%执行。
四、按照省局6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按照5%、7%、9%执行;县、市城区可下浮0.5%,按5%、6.5%、8.5%执行;其他地区可下浮1%,按5%、6%、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