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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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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荆州中心城区分别为1.5%、4%、6%;其他地区分别为1.5%、3.5%、5.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荆州中心城区分别为5%、7%、9%;县、市城区分别为5%、6.5%、8.5%;其他地区分别为5%、6%、8%。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荆地税发〔2012〕10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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