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决定对《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行中的"市国税系统”修改为"市税务系统”,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将第二条中的"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删除。
将第三条中的"地址:http://jingzhou.hb-n-tax.gov.cn”删除。
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区县国税机关”修改为"区县税务机关”。
二、将《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荆地税发〔2013〕101号)文中"地方税务机关”改为"税务机关”;"地方税费”改为"税费”;"地方税收”改为"税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地税控管专班”改为"税收控管专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