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第一段删除“《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
第一条 “纳税人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在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时,应按要求填报本公告所附表格,并附送电子文件”修改为“纳税人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在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时,应按要求填报本公告所附表格,并附送电子表格文件(附件1-3)”。
第二条删除“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条全条款删除。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第12栏“房屋产权证书”修改为“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注释: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