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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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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段删除“《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

第一条 “纳税人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在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时,应按要求填报本公告所附表格,并附送电子文件”修改为“纳税人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在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时,应按要求填报本公告所附表格,并附送电子表格文件(附件1-3)”。

第二条删除“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条全条款删除。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第12栏“房屋产权证书”修改为“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注释: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在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时,应按要求填报本公告所附表格,并附送电子表格文件(附件1-3);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在按规定提交相关鉴证资料的同时,附送工作底稿及电子文件。

二、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行。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

2.项目销售情况明细表

3.项目开发成本费用记账凭证归集表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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