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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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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荆门范围内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70%核定计税额;

(二)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的80%核定计税额;

(三)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金额的80%核定计税额。对不能确定采购金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金额。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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