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荆门范围内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70%核定计税额;
(二)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的80%核定计税额;
(三)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金额的80%核定计税额。对不能确定采购金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金额。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