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湖北所属地市荆门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1-28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97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对我市各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工业、制造业:1.5%。

二、批发零售业:1.5%。

三、交通运输业:1.5%。

四、餐饮业、旅店业:2.5%。

五、建筑业:2.6%。

六、房地产业: 3%。

七、娱乐业、代理业、中介服务业:3%。

八、其他行业:2% 。

对租赁业、土地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及其他能够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不适用本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分送:各县、市、区局,局直各分局,纳税服务局,稽查局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印发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