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对我市各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工业、制造业:1.5%。
二、批发零售业:1.5%。
三、交通运输业:1.5%。
四、餐饮业、旅店业:2.5%。
五、建筑业:2.6%。
六、房地产业: 3%。
七、娱乐业、代理业、中介服务业:3%。
八、其他行业:2% 。
对租赁业、土地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及其他能够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不适用本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分送:各县、市、区局,局直各分局,纳税服务局,稽查局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