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决定对《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管理的公告》等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管理的公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将第一条、附件中的"主管地税机关”,第二条、第四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一条、附件中的"纳税服务局”修改为"纳税服务部门”。
二、《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荆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荆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将首段"国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
将第一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附件标题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三条中的联系电话修改为:0724-2376658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