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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转让房地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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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荆门市范围内转让房地产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在5000元以上的,按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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