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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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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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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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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删除“《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
第一条 “纳税人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在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时,应按要求填报本公告所附表格,并附送电子文件”修改为“纳税人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在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时,应按要求填报本公告所附表格,并附送电子表格文件(附件1-3)”。
第二条删除“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条全条款删除。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第12栏“房屋产权证书”修改为“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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