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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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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政府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我州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六大行业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一、二季度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程度,可申请出租房产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下同),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其他情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或办税大厅提交减免申请

及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网上申请,资料上传,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办税流程,依照困难减免核准程序从快办理。

六、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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