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请各单位按时进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年审时间、申报时间、缴纳属期
用人单位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申报审核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前,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我州201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第二个月起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
残保金实行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年计算缴纳,当年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残保金(即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保金,申报时注意申报表中所属期是否填写正确)。
二、年审机构、征收机构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设在当地残联)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减免政策
用人单位享受以下减免政策的,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减免费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以上但低于1.5%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50%计算减免费额;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10%计算减免费额。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申报时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四、年审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需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或军残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书或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发放工资有效凭证、参加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
五、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用人单位可以在恩施州残疾人联合会网站自行下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