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请各用人单位按规定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的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核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申报审核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前,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我州202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
残保金实行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年计算缴纳,当年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残保金(即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残保金,申报时注意申报表中所属期是否填写正确)。
二、年审征收机构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设在当地残联)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减免费额: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以上但低于1.5%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50%计算减免费额;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10%计算减免费额。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四、年审资料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需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或军残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书或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发放工资有效凭证、参加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可以在恩施州残疾人联合会网站自行下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