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决定对《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湖北省国税局”修改为“湖北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1.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