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加快地方经济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7号)的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防疫物资、餐饮服务、其它生活必需品和物流配送等市场保供企业(包括参与上述物品市场保供的供销系统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交通运输物流和邮政快递等关联企业)以及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按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核定的本地区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名单执行。
三、受疫情影响十分重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等)、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四、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该租金对应房产应缴纳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五、其他情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为切实方便纳税人,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困难减免,按照“即时受理、即时核准、后续审查”的简易程序办理,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
七、符合本公告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后期应缴税款。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