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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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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常德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调整范围

适用于常德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除装卸搬运按0.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行业均按1%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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