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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涉税部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税发〔2020〕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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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涉税部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

措施涉税部分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的作用,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常政发〔2020〕5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依法减免企业税费

(一)及时辅导落实好普惠性减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摸清情况。各县市区局通过金三系统、电话、网络等渠道摸清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情况,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情况,收集汇总。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对企业应享未享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排查。

2.做好针对性辅导。各县市区根据收集汇总和排查的企业情况,分类别分行业,通过电话、微信群、QQ群、常德税务微课堂、宣传辅导二维码等方式将小微普惠性减税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针对性推送和宣传辅导。同时,对重点企业进行一对一的重点辅导。

3.保持各级咨询电话畅通。省级12366远程纳税服务热线、市级7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及各县市区局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内保持畅通,及时接听并按规范回复纳税人和缴费人各类咨询、受理投诉及建议,有效指引纳税人和缴费人使用电子税务局、湘税社保APP等渠道进行“非接触式”办税。

4.及时反馈。各县市区局对在宣传辅导过程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分门别类整理汇总,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对口反馈。由市局专门组织业务专家团队进行专门研究答复或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

1.摸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切实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因疫情防控需要相关企业的涉税需求。注重从财政、民政等政府部门收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情况。

2.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此政策执行企业无需报批,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做好企业申报辅导、监控和后续管理工作。一是及时回复和解答纳税人涉税咨询,做好申报辅导;二是根据掌握的情况,对企业应享未享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三是强化后续管理工作。

二、依法延期申报、缴纳税费

(一)延期申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消除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流程如下:

1.纳税人申请

申请方式一(推荐方式):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延期申报核准】模块根据实际情况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附件。

申请方式二:直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延期申报的申请资料。

2.申请受理

申请方式一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电子税务局申请信息,对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并推送审核审批。因疫情原因纸质资料无法报送或报送不齐全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清单,待下次申报时补报。

申请方式二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办理。因疫情原因纸质资料无法报送或报送不齐全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清单,待下次申报时补报。

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通过金三系统录入申请信息保存并推送审核审批。

3.申请审核审批

(1)由税源日常业务岗(县级)核准,填写审批意见以及审批意见说明,填写预缴税款核定方式、核定预缴税额,若预缴税额为0(原则上不得核定延期申报预缴税款为零),不需要填缴款期限,若预缴税额不为0,必须填缴款期限,并进行预缴开票。

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应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以保证国家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纳税人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零时,可往前追溯一期,应按照上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纳税人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较大(一般为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考虑纳税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方式确定预缴税款,应按照不低于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的50%核定延期申报预缴税款。

(2)由税源管理股(科)长、税务分局(所)局长核准,填写核准意见、核准意见说明。

(3)由征管股(科)长核准,填写核准意见、核准意见说明。

(4)由分管征管(县级)局领导核准,填写核准意见、核准意见说明。

4.发放文书

由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县级)制作并发放《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流程结束。

(二)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等原因,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具体流程如下:

1.纳税人申请

申请方式一(推荐方式):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模块根据实际情况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附件。

申请方式二:直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延期缴款的申请资料。

2.资料接收

申请方式一受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接受申请信息,对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因疫情原因纸质资料无法报送或报送不齐全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清单,待下次申报时补报。

申请方式二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当场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办理。因疫情原因纸质资料无法报送或报送不齐全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清单,待下次申报时补报。

电子信息或资料接收核对后,直接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再推送至省局。同时向纳税人出具资料接收清单,登记代办转报事项台账,并将申请资料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同级征管部门。

3.情况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安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税源管理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情况的核对,填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交征管部门。

4.资料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的核对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通过EMS方式邮寄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731-85513494,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上报市州局(征管部门)备案。

5.核准送达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办理过程中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省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通过EMS方式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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