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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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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通过调查测算,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明确如下:

1、农林牧渔业1%

2、交通运输业1.5%

3、建筑安装业1.5%

4、餐饮住宿业1.2%

5、销售货物(工业商业)1%

6、娱乐业2%

7、鉴证咨询业2%

8、转让自然资源和无形资产2%

9、其他行业1.2%

另外,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和土地租赁、金融业必须查实征收,不适用核定税收率。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以暂核定为0。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张地税函〔2012〕31号)同时停止执行。若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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