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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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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与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本人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未取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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