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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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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年12月1日起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及省局授权,现就益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核定征收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或住房转让收入×1.5%。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在合并前,仍按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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