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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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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具体标准比例作如下明确:

(一)购销合同

1、工业:按购销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

2、商品、物资批发业:按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

3、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

4、商品零售业:按购进金额70%的比例核定。

5、其他行业:按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六)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二、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区、县(市)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市局备案。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在合并前,仍按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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