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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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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4点“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2%。”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益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1.住房:1.5%;

2.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2%;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2%。

三、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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