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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关于市区住宅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更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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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现纳税人“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和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7〕31号)等文件规定,经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中心城区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交易评估价格等项目进行全面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邵阳市税务局就着手对邵阳市中心城区住宅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全面更新,现各项工作已基本完成。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确定的存量房评估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二、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系统价格征税。

三、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征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更新后的住宅类纳税评估系统从2019年5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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