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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怀税发〔2019〕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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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税发〔2019〕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将每月业务进行分类并明确办理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职责划分

征管职责划转后,人社部门负责上述险种政策制定、参保登记(单位登记和人员登记、特殊人群标识登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登记等)、待遇发放等业务;税务部门参与上述险种的相关征缴政策制定和调整,负责受理缴费申报(含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申报)和费款征收等业务。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缴费人补缴2019年1月1日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由人社部门核定缴费金额,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缴费人缴纳2019年1月1日以后的上述社保费,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为确保社保费征收工作平稳衔接,设定2019年1月至6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征缴工作采用过渡办法。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基本流程

(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及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上年度工资总额和异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缴费基数的机关事业单位,暂按2018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待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据实确定并结算差额。税务部门委派业务骨干在人社部门经办大厅牵头组织受理申报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过渡期内,各级税务部门委托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代为计算本统筹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计算全省统一为每月10至1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费款(2019年7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补缴过渡期内的社保费,包括缴费基数核定调整补差,仍由人社部门代算),人社部门代算后定时通过信息系统的特殊缴费通道将缴费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2日至25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缴纳本月社保费费款。

(三)征收费款反馈。税务部门在完成社会保险费款征收后,按照规定将费款上解信息(即参保单位和职工实际缴费信息)实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同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税务部门反馈数据进行登账,并做好权益记录。

(四)日常业务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异动、信息修改等日常业务的办理时间、流程、所需资料均暂不发生任何变化,仍按照原申报方式、地点、要求按时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业务流程

(一)2019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办理

1.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湘人社发〔2016〕40号)文件规定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在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暂按2018年月缴费基数执行。待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沿用2018年度月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2.缴费基数申报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应统计2018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3.代算期间缴费基数的申报流程

(1)受理时间:每月10日前;

(2)受理地点: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10楼1号窗口;

(3)受理人员:税务局工作人员;

(4)申报受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申报和工资总额申报,由税务部门负责。过渡期内(1-6月)税务部门派员到市人社局相关窗口,在人社部门业务骨干的协助指导下进行受理、审核。由人社部门对缴费基数进行代算后,将应征信息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4.缴费基数的受理

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人社部门代算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社保额发送税务部门。实行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的,征缴明细按照社保征收部门与银行协商一致的格式传递给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二)2019年度养老保险缴费业务的办理

市本级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确定的缴费基数按月向征收部门申报,并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应缴纳的费用足额划缴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业务流程

(一)2019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办理

1.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

用人单位提供基数核定申报资料,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后,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对本人工资低于或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保底、300%拦头,生成《缴费基数确认名册》,再由用人单位确认。

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在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以《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怀人社发〔2016〕38号),核定其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

2.缴费基数申报所需材料

(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2)2019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和2019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由单位职工签字确认。或《缴费基数承诺书》,由用人单位签章确认;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代算期间缴费基数的申报流程

(1)受理时间:每月15日前;

(2)受理地点: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工伤保险3号窗口;

(3)受理人员:税务局工作人员;

(4)申报受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申报和工资总额申报,由税务部门负责。过渡期内(1-6月)税务部门派员到市人社局相关窗口,在人社部门业务骨干的协助指导下进行受理、审核。由人社部门对缴费基数进行代算后,将应征信息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4.缴费基数的受理

征缴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缴费金额,以及补缴金额、滞纳金,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

(二)2019年度工伤保险缴费业务的办理

市本级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确定的缴费基数按月向征收部门申报,并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应缴纳的费用足额划缴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业务流程

(一)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办理

1.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

根据(湘人社发〔2018〕40号)要求,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可暂按其上年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统筹区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待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2.缴费基数申报所需材料

(1)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材料

《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

上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一套,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

3.代算期间缴费基数的申报流程

缴费基数申报可采用窗口直接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及网上申报等方式,办理方式及办理时间由经办机构确定。

(1)受理时间:4月1日后开始受理;

(2)受理地点: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6楼3号窗口;

(3)受理人员:税务局工作人员;

(4)申报受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申报和工资总额申报,由税务部门负责。过渡期内(1-6月)税务部门派员到市人社局相关窗口,在人社部门业务骨干的协助指导下进行受理、审核。由人社部门对缴费基数进行代算后,将应征信息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4.缴费基数的受理

税务经办机构审验参保单位提交的有关缴费申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据此确定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

(二)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业务的办理

市本级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确定的缴费基数按月向征收部门申报,并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应缴纳的费用足额划缴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要求

市本级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按时、按实足额申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不得瞒报、少报、漏报,并按正常程序调整后缴费,严禁弄虚作假。出现瞒报、少报、漏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责令改正和处罚。未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全的单位,列为当年重点审计(稽核)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承办        办公室2019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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