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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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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年10月2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及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一、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按照行业或规模大小划定征收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二、对外出经营未按照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应税收入的,按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收入×核定征收率

(二)不能正确核算(查实)营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在窗口开票的纳税人,按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收入核定征收(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收入×核定征收率

五、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核定征收率

工业、商业

1.5%

交通运输业

1.5%

邮电通讯业

1.5%

文化体育业

1.5%

建筑安装业

1.5%

服务业

1.5%

娱乐业

1.5%

其它行业

1.5%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所得项目

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房屋

住房

1%

经营性用房

2%

个人转让无形资产

1.5%

个人转让其他财产

1.5%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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