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湖南所属地市娄底市

娄底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响应期间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财税政策指引》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2-07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娄底经开区财金局、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服务和支持企业安全平稳地复工复产,现将《娄底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响应期间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财税政策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娄底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娄底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响应期间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财税政策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指引。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无创呼吸机、无创呼吸湿化治疗仪、消毒机、红外测温仪、核酸检测试剂和设备、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增值税降税率和期末留抵退税、延期缴纳税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三)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和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四)从事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对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市、县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理。

二、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七)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由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八)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
(九)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以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支持鼓励捐赠

(十)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

(十三)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服务,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五、便利退税办理和便利补偿处理

(十六)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办理退税。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十七)因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该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已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六、推进“互联网+税务”办税缴费服务

(十八)积极拓展“互联网+税务”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全市财税部门将及时跟进上级疫情防控财税优惠政策,并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