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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税发〔2019〕1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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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新媒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

附件:税务新媒体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税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推进全省税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掌上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新媒体是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以机构名义在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知乎、美篇等第三方平台注册开设的账号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包括税务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等。

第三条 税务新媒体是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发布税务信息、提供纳税服务、开展征纳互动的新平台和开展税收宣传、引导舆论、展示税务形象的新阵地。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社会、服务税收工作、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人为宗旨,按照“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完善体制机制,规范运营管理。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是税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税务新媒体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推送;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新媒体的技术规划、技术运维和安全防护;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主管业务的有关信息和服务。

省局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新媒体编辑部,按照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做好信息采编、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税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与当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新媒体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共同促进税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开设与备案

第六条 税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原则上市级税务机关一个单位在同一个平台只开设一个新媒体账号,县级税务机关和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不再单独开设账号。县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职务身份)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知乎、美篇及其他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税务新媒体账号的,应填写《税务新媒体审批表》(见附件),逐级审批并报省局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七条 税务新媒体名称、徽标等应规范设置,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同一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税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主账号,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税务新媒体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第九条 税务新媒体主管部门要落实税务新媒体备案制度,新媒体的开设、关停、注销应事前向省局办公室报备;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更改税务新媒体资料,账号名称、主办单位、主管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办公室备案登记;税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功能建设

第十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发挥税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新型平台和宣传舆论新阵地的作用,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等工作。重点推送税收政策法规、减税降费、优化纳税服务等信息,做准做精做细解读工作,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简明问答等形式提升政策解读效果。对政策措施实施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要迅速澄清,做好正向引导;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舆情,要快速响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 税务新媒体要不断提升办事服务功能,通过设置菜单,绑定小程序等方式提供信息查询、税费业务办理等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掌上办”。要着力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统筹推进税务新媒体、税务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简化操作环节,为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办事指引和多元化的办事渠道。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务新媒体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互动渠道,实现与网民的有效互动。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等资源,不断提升答问效率和互动质量,优化税务新媒体掌上咨询投诉用户体验。对网民的问候、称赞类留言,应礼貌致谢;对政策咨询类留言,引导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咨询;对检举举报类留言,应引导其向稽查局、纪检组等有关部门反映,并通报有关部门;对于群众反映的涉税负面信息,通报舆情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并按舆情应对处置统一部署,把握时度效,配合做好沟通引导等工作;对反党反社会主义、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言论及其它违法犯罪信息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内容管理

第十三条 税务新媒体要坚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及时发布最新政策及解读、重大工作部署、常见问题解答等信息,突出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服务性。要加大信息采编力度,建立原创信息激励机制,提高原创信息比例,突出适应本地化需求,具有本地特色、人民群众欢迎的高质量信息。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围绕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诉求,及时撰写相关稿件。新媒体编辑部应结合社会关注涉税热点及时向有关部门约稿。要积极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形式,打造多样化、个性化、品质化产品,提升信息传播力。

第十四条 税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要提前与涉及的单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发布的信息全面客观真实。信息发布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原创内容和转载其他媒体内容应当注明出处。原则上只转载政府网站、税务部门以及主流媒体确定稿源发布的信息,严禁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严禁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严禁发布或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图文或视频等信息。

第十五条 税务新媒体的运维管理要遵守宣传、网信部门的相关宣传纪律和工作要求,建立内容发布和留言跟帖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对于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的税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和检查指导,避免因为管理不到位发布不当言论。要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以职务身份认证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发布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应纳入本单位税务新媒体的日常管理范围,做好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税务人员以个人身份开设新媒体,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税务人员无论是以何种身份开设运用新媒体,都要立场坚定、严格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 税务新媒体应保持账号的活跃度,两周内必须有内容更新。税务微博原则上应保持每个工作日更新,市州局微信订阅号每月更新不少于8次,服务号每月更新不少于4次。以链接等形式在微信公众平台设置的栏目,应参照国办网站检查指标做好更新维护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税务新媒体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安全防护能力。税务新媒体绑定、链接的应用系统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原则,在规划阶段、建设阶段和运行使用阶段同步进行安全规划和建设,经信息技术部门检测通过后方可上线。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新媒体的值班值守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税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账号和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使用弱口令,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对发现的假冒税务新媒体,必须责成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税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税务新媒体编辑部,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编辑人员。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税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的,必须加强检查指导、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新媒体应相互关注,形成矩阵优势,实现重大新闻的协同发布传播,重大舆情的上下协作引导,扩大税收正能量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场所做好税务新媒体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税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舆情引导与线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宣传、网信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与主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的协同联动,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规定当值的税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密切关注账号动态,及时查看粉丝评论,监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程序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税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应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进一步增强新媒体管理人员的信息编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具备较强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四条 税务新媒体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管理操作办法,并将其运行管理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省局办公室将对全省税务系统税务新媒体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税务新媒体账号,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由于工作履职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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