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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税函〔202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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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永州市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办理实施方案》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0日


永州市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办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便利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审批事项无争议的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容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容缺办理是指税务容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主件(不可容缺)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副件(可容缺)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先予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副件(可容缺)材料、时限,同时将主件(不可容缺)材料流转至审查阶段。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四条容缺办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办理。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办理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凡属容缺办理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副件(可容缺)的申请材料,不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供的主件(不可容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行政审批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补正副件(可容缺)材料,其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副件(可容缺)材料的补缺。

第八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副件(可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九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副件(可容缺)材料的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办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未履行容缺办理承诺书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录入信用永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实施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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