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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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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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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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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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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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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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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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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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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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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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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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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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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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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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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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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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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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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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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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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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2018年4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