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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区不动产交易税费申报缴纳地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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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湘国土资规〔2018〕5号)要求,现就城区不动产交易的税费申报缴纳地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城区增量房交易,契税、印花税税费申报缴纳地点为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征收窗口。

二、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城区增量房交易(包括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权属转移,销售增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情形),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缴纳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对于存量房交易,按以下原则确定税费申报缴纳地点:

(一)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的,涉及的所有税费申报缴纳地点为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卖方为单位、买方为个人的,涉及的契税和印花税申报缴纳地点为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对于本公告中未提及的不动产交易,涉及的税费申报缴纳地点按现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城区税务局要主动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纳税人告知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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