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与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变更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书面说明。
二、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者《自然人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四、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个人股权变更信息的定期交换与共享,通过信息的交叉比对以及实施联合管理,促进部门协同共管工作机制的落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然人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