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现就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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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
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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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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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
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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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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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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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
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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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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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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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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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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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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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
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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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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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业、道路业、水上运输业、航空业、管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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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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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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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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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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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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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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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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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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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彩票活动、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其他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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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对企业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外,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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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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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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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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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镇及其他地区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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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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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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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举的其他服务业和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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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税务部门要深入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工作,对认定的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开展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永州市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永州市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