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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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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的;

(三)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或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

(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

(五)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三、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可依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四、对账务健全或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应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各地同时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

六、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文件同时作废。若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

 

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所得项目

行业

核定征收率

个人取得的

经营所得

工业、商业

1.0%

货物运输业

1.5%

其他行业

1.1%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住房

1.0%

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

1.5%

转让其他财产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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