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新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二、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3)。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doc
3.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7号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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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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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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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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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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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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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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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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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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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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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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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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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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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对企业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外,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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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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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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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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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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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的;
(三)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或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
(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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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的;
(三)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或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
(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
(五)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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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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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内容修改如下:在“工业、商业”与“其他行业”栏次中间增加“货物运输业”栏次,对应的“核定征收率”栏次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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