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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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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2%。

二、个人转让住房实行核定征收的,预征率为1.5%;个人转让非住房实行核定征收的,预征率为2%。

三、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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