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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门临发票的个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行业

征收率

备注

工业

0.6%

 

商业

0.6%

 

交通运输业

1.2%

客运

1.5%

货运

饮食业

1.2%

 

娱乐业

1.5%

 

建筑业

0.4%

 

其他服务业

1.2%

 

其他行业

1.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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