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宿城管发〔2019〕37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宿迁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范围和对象
市区范围(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包括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标准征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宿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社保参保在职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向单位征收;
(三)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
(四)建筑施工单位,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向建筑施工单位征收;
(五)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本通告附件所列标准计征;
(六)对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按以下标准征收: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三、征收期限和缴费方式
1.使用自来水的住户,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征,由缴费人随水费一并缴纳;
2.对其他缴费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费款按月计算,按年征收,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其他事项
缴费人遇到申报缴费方面的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附件:宿迁市市区城镇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doc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8日
宿迁市市区城镇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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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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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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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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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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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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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及
其他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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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摊位按30元/摊位·月征收;市内小商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材料市场等按5元/摊位·月征收;马路市场、水果市场、临时占道摊点等按1元/摊位·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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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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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摊位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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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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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食品加工店、商场(超市)、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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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平方米以上:0.15元/月·平方米
500-1000平方米:0.30元/月·平方米
50-500平方米:0.40元/月·平方米
50平方米以下:0.50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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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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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营业面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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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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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医疗单位、旅社、招待所、桑拿、休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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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月·床位,医疗单位床位按实有床位的80%收取,4元/月·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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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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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娱乐业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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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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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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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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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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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营业面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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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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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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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歌厅、舞厅、茶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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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平方米以下:60元/月·户
50-100平方米以下:100元/月·户
100-200平方米以下:150元/月·户
200平方米以上:300元/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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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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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营业
面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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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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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普通浴池、照相馆及经营烟酒、百货、副食等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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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平方米以下:10元/月·户
30-50平方米以下:20元/月·户
50平方米以上:30元/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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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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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营业面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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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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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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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公交客车15元/辆·月
出租车8元/辆·月
5吨以下货车15元/月,5吨以上的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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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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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营运车辆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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