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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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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予以公布)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减轻相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决定调整我市范围内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工业

0.4%

 

商业

0.4%

 

交通运输业

0.8%

客运

1.5%

货运

饮食业

0.8%

 

娱乐业

1%

 

建筑业

0.4%

 

其他服务业

0.8%

 

其他行业

0.8%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市范围内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及从事临时经营到税务机关开具门临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三、制定必要性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的精神,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要求,参考我市实际情况,经测算,当前个税附征率高于新规落实之后的税负水平,应当重新核定个税附征率,因此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公告〔2018〕9号)全文废止并予以重新公告。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 号)第十三条(附注)、第十四条(附注)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公告〔2018〕9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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