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文件精神,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2020年6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文件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16%)。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做好社保缴费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
园区社保单位费率调整问答
一、政策要求
为规范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文件精神: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
二、调整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仅限于单位费率调整,不涉及个人费率。单位费率仅限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至16%,其他险种均不涉及。
三、调整意义
园区自1997年在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实行公积金制度,一直秉持亲商惠企理念。2011年7月1日,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园区建立社保(公积金)制度。为实现园区社保制度的平稳过渡,设置了10年过渡期,逐步与国家社保制度实现全面并轨。过渡期间,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设定为15%,始终保持在全国低位水平,充分体现了园区亲商服务理念。
2017年和2018年,园区分两次共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2个百分点,阶段性降低费率将在2022年恢复到原有水平。苏政发〔2020〕4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为了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园区采用一步到位调整方式,直接在2022年1月1日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国家要求各省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本次调整是园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社保法》有关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全局。
四、调整对个人无影响
本次政策调整仅限于单位费率,对个人缴费比例及入账比例无影响,对参保人员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各类待遇,以及购房动用、贷款等各类业务均无影响。